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列車附掛載運小客車作業須知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旅客列車附掛運送小客車業務,特訂本須知。
二、旅客列車附掛運送小客車之車廂限定使用RCK-100型;附掛車種莒光號(或經本局指定之)列車。
三、 RCK-100型車廂裝載小客車之限制,車身高度限1850mm以下,車身寬度1900mm以下。小客車車長在4500mm以內時,限制裝載4輛;遇運送之每輛車長均超過4500mm時,限制裝載3輛。車身長短不一混合裝載運送時,應依據實際情況計算,最多仍限制裝載4輛。託運加長型小客車或特殊車型車輛,應按本局臨時商定運送辦理。
四、託運之小客車如有改裝車體或加裝附屬零件情事,於裝、卸時恐與車廂發生碰撞受損之慮,得拒絕受理託運,請車站妥為說明原委。但託運人同意與本局簽訂免責特約(願裝某某車),裝卸時車體碰撞受損自行負責者,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裝載之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參閱本局RCK-100型裝運小汽車車廂保養操作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六、受理運送區間起運、到達站,站場設有汽車月台,方可受理託運。
七、託運
(一)受理託運之車站、託運期限、指定附掛車次、運送區間等相關規定,由本局依據車輛調度、運轉作業需要另行訂定之。
(二)申請託運作業限於起運站辦理。託運小客車之託運人應按每輛分別填寫託運單(站帳66),託運單除記載車輛長度、高度、寬度外,附記欄應註明車型、車號等基本資料,且託運人須出示合法之證明文件(如行車執照)供驗。
(三)車站辦理監裝時,應給予託運人必要之裝載指(引)導,與檢驗確認裝載狀態符合安全運送外;並依據託運單之記載事項予以檢驗,如發現託運車輛車身有碰撞、破損、刮損…等情形,站務人員應會同託運人於託運單空白處,註明車輛現狀,由託運人親自簽認,以明辨雙方責任。
(四) 本運送業務限「人車同行」,託運人應依身分另行購買附掛車種之乘車票,乘坐於旅客車廂,託運每輛小客車最多提供5位車座供用,由起運站受理後洽本局運務處營業科辦理客座調撥。如僅單獨申請託運小客車者,暫不適用本須知規定。但得由本局依據包用車廂方式專案辦理。
八、承運
(一)旅客列車附掛運送小客車業務,收費標準由本局陳報交通部核定。
(二)起運站受理託運後,應即電話向綜合調度所申請配車,經核可後,車站應向託運人收取運費2成預付款,開立雜項進款收據交託運人收執,運費餘額於通知裝車(或於本局指定之日期)前至起運站繳付;或經託運人同意繳交全額運費者,由車站即依規定開給貨物運送通知書。旅客乘車票於預售期間內者,車站得協助託運人同時完成購票;旅客自行購票者,起運站應於裝車時,請託運人出示票證確認。
(三)託運人繳付之預付款項,應按往、返分程,個別開立雜項進款收據交託運人收執。
(四)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取消託運時,預付款不予退還。已繳交全額運費之託運人,應扣收運費2成預付款後退還餘額。
(五)車站受理託運作業完成後,應設置專冊登記,控管每日託運車輛數,避免發生超額受理。
(六)綜合調度所受理車站申請核定後,附掛之車廂數、日期、班次,應以行車命令通知起、到站及相關單位。
(七)為利各站調車聯掛作業順暢與縮短託運人交付、領取時間,起運、到達站小客車之裝卸事宜,因應各站汽車月台設置地點不同,且附掛之列車到、開時間不一,除依據貨物裝卸規定辦理外,各站應按實際作業需要,訂定裝、卸車輛注意事項實施。
(八) 託運小客車有關申報保償額與車輛喪失、損害賠償等事宜,依據本局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九、運送
(一)小客車完成裝載後,車站應依規定檢驗,確認裝載狀況適合運送後承運之。
(二)負責監裝站務人員應檢視車廂內各種安全防護設備,均已放置於定位或上鎖。
(三)貨物運送通知書(附封套)起運站按現行貨物運送作業規定,送交附掛班次遞送到達站;為簡化作業車牌及標牌得免填寫。
(四)列車長執行列車監視比照前述(二)規定辦理,途中隨時注意小客車運送狀態,以防範各種可能發生之意外。
十、交付
(一)運抵到達站後,車站應即將車廂調放於指定卸車汽車月台,完成交付準備。
(二)搭乘同班次之託運人或受貨人到站後,到達站應嚮導經安全路徑至領取車輛位置,嚴禁有跨越軌道之動線。
(三)車輛交付經受貨人檢視無疑義後,請受貨人於貨物運送通書簽名確認領取始完成之。
(四)交付完畢之車輛本局不負保管之責,並應於交付後1小時內駛離貨場,逾時停留車輛,計收貨物囤存費用。
(五)託運之車輛有關延遲交付之期限,適用本局貨物運送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車廂附屬裝置:鏈條、渡板、止輪器等,裝卸使用完畢均應收妥歸位或放回指定位置。
(二)裝、卸車輛開始前,應先確認裝卸渡板置放於汽車月台穩定妥當,並放置(或移開)止輪器後,方可開始將車輛陸續駛移。
(三)小客車附屬車件(如:後視鏡),應先折(收)起,以避免碰撞損害。
(四)託運人於起運站同時申請往返運送時,起運站應聯絡到達站,查明返程日期受理託運情形,經到達站認可後,由起運站併案洽綜合調度所申請配車。
(五)申請往返運送時,為確實瞭解託運車輛起運狀態,託運人於車輛去程到達後,即應按託運程序向到達站提交託運單,併繳交運費。
(六)託運或領取得委託他人辦理。
(七)RCK車廂內設備或新增之設備,管理使用方式依據實際需求訂定之。
十二、本須知未規定者,悉依本局一般旅客、貨物運送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須知自公佈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