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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車晚點賠償

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依據交通部95年12月25日交路字第0950063227號函暨局運務處95年12月28日第41號電報辦理

① 旅客持用對號以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搭乘指定列車到站時間較時刻表公告到開時間延遲分鐘以者,依本要點規定賠償,並自96年1月1起實施 

② 凡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之乘車票(未持有原票者不予受理),自乘車日起
15內,於到達站(或中途站)辦理退還乘車區間票價全額,惟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
僅退還該優待票價金額 

因列車運行事故,旅客改乘後續列車或改乘經由其他路線或由本局辦理接駁運輸者,其實際
到站時間晚點時分之計算,仍按原車次到站時刻為基準。

④ 本局列車如因行包裝卸量過多導致晚點超過六十分鐘,因難謂非本局責任,故仍依誤點賠償

規定辦理退費。

 

依本要點規定,旅客列車晚點時分雖略為不足賠償標準,惟因該列車到站時分延遲適值深夜
旅客無大眾運輸轉運工具等情事,授權值班站長得依當時狀況准予比照本賠償要點之額度補償。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賠償要點:
1.歸責於旅客事由自行改乘變更乘車者。
2.非對號列車或票面未指定乘車車次之各級對號列車乘車票。惟旅客如提出聲明確係搭乘該晚點列車,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簽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3.未經起程站購票乘車,而於列車上補票或到站補票之旅客。但確係於車上補票乘車後始發生晚點情形並達晚點賠償標準、經列車長或值班站長確認簽證後,依本要點賠償之。
4.天然災害等(如颱風、地震、豪雨)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
5.非歸責於本局事由發生之晚點

⑦ 售票人員於起程站發售已晚點之對號列車乘車票時,應主動告知旅客晚點時分,並依規定於票面上加蓋「本次車起程站已晚ΟΟ分,計算晚點賠償時,同意扣除上述時分」。

如遇旅客不知晚點退費賠償情事並於出口處繳回乘車票時,剪收票人員應主動告知旅客,若旅客不願辦理退費,而於出口處繳回乘車票時,剪收票人員收回乘車票應立即於票面加蓋「作廢」章戳,並交由值班站長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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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3/10/2009本網站通過第一及第二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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