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要點訂定之依據) 本要點依鐵路運送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貳、 貳、(貨物名稱) 本要點所稱貨物名稱,依貨物分等表之規定。 前項貨物分等表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訂定,並報交通部備查。
參、 參、(貨物體積之計算方式) 貨物體積依其最長、最寬、最高部分之尺寸相乘計算之。
肆、(貨物重量之計算方式) 貨物重量依其淨重及包裝重量合併計算之。但左列貨物計算方式如左: 一、貨物標準數量表所列之貨物,其每件重量及每車件數,依該表之規定計算 二、 鐵路甲種車輛所裝死重之砂、水等,其重量應計入車輛本身重量內。 三、 整車貨物之輸送用具,其重量不計入貨物重量內。但利用貨物之一部分作為輸送用具時,仍應計入。
前項貨物標準數量表由本局另定之。
伍、(運送種別之指定) 貨物運送應按整車辦理。
陸、(一批託運之限制) 一批貨物,指託運人、受貨人、起訖站、託運時刻、付費方法及裝卸、交付、領取、賠償等運送條件均相同,其種類及數量並符合左列之規定:一、 放射性物質、火藥類、鐵路甲種車輛、動物、靈柩、屍體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託運。 二、 火藥類以外之危險品混合託運時,應屬於同一品類。 三、 整車貨物為一車所能裝載之數量。但跨裝二車以上之整車貨物(包括共同使用承接車之前後貨車所載貨物)及該項貨物與其他貨物同批託運時,為其合計使用貨車所能裝載之數量。四、 鐵路甲種車輛為一輛。
柒、(運送順序) 整車託運之貨物,應按左列順位運送,但同一順位之貨物,依託運先後順序辦理: 一、靈柩、屍體、動物、危險品。但火柴、油紙、油布類、礦油、原油、電石、生石灰、燒成白雲石等危險品不包括在內。 二、 易於腐壤變質之貨物、鮮蔬菜、鮮磨茹類、鮮果類、豆腐、食用甘蔗、秧苗、球根類、樹苗、桑葉、蠶種、鮮奶、白脫油、鮮肉、冷凍肉、鮮魚介類、鮮蛋類、生啤酒、麴類、生繭。三、 專用側線發送貨物。 四、 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貨物。 因列車種類、編調順序、牽引力或其他事由,致依前項順序運送發生困難,或因天災事變之應急用品及其他急需運送者,得不受前項順序限制。
捌、(交付期間) 貨物交付期間,依左列規定之日數合併計算之: 一、 起運期間 承運之當日及翌日。二、 輪送期間 按計費里程每二百公里為一日,未滿二百公里者以一日計算。託運人指定列車運送之貨物,以該指定列車應抵到達站時起五小時為交期間。 因不可歸責於本局事由致遲延交付時,其遲延之日數應加算於交付期間內。 到達貨物自發出貨到通知時起,依特約不需貨到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不能通知者自代替通知之公告時起,其遲延之日數,除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外,應視為未超過交付期間。
玖、(代理託運及領取) 託運人以本人名義出具託運單委託他人代理託運或受貨人委託他人代理領取時,代理人應按批提出委託書。但託運人在託運單附記欄或適當空白處記明委由某某代理託運,代理人所為之簽章,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等字樣,並由本人簽章者,無需另提委託書。在同一車站長期委託同一代理人代理託運或領取時,得一次提出長期委託書正副本各一份,其代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代理人接受委託後不自行辦理託運或領取,另委託他人複代理時,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連同託運人或受貨人出具之委託書一併交由複代理人,憑以辦理託運或領取。
拾、(營業時間) 車站貨物運送之營業時間,每日自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自十三時至十七時,必要時得變更之。在營業時間外,如情況許可,亦得辦理貨運。營業時間應在有關車站公告,變更時亦同。
拾壹、(託運單填記事項)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按批提交託運單,填記左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託運日期。 二、 起運站及到達站名。 三、 在專用側線、站外側線或車站裝卸區域以外之其他地點裝車或卸車者之側線名稱或地點。 四、 託運人及受貨人之姓名或公司行號(統一編號),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五、 付費方法。 六、 品名、性質(限有危險性或毒性者)、包裝、標誌、件數、重量,必要時並記明其體積或長、寬、高。 七、 申報保償額時,填明保償額。 八、 委託過地磅時,填明委託過地磅。九、 指定列車或指定經由路線時,填明指定列車車次或經由路線線名。 十、 申請託運貨物現狀或承運日期證明時,填明請發託運貨物現狀證明或請發承運日期證明。 十一、派有押運人時,填明押運人姓名。 十二、 火藥及炸藥,應填明名稱及內裝淨重。火藥製品,應填明名稱、內裝件數及原料種類(甲種火藥或乙種火藥、炸藥)與重量。 十三、憑證託運貨物,填明證件名稱及文號。 十四、 訂有免除本局責任特約時,填明特約簡稱並逐項蓋章。 十五、 貨物有毀損或異狀時,填明貨物現狀並蓋章。 十六、 附有自備輸送用具時,填明名稱及件數。十七、 反對使用不適性貨車時,填明反對使用不適性貨車並蓋章。 十八、 其他本局認為必要事項。 車站受理託運單時、應填明受理日期及受理號數,並按順序分別整理之。託運單或應提示之憑證記載文字有更正時,應由託運人或填發機關在更正處蓋章。
拾貳、(託運單之合填) 託運貨物時,如託運貨物之名稱、託運人、受貨人、到達站及付費方法相同之數批整車貨物,經指定同一列車,專開列車運送或經車站確認能掛於同一列車運抵到達站者,得合填一張託運單。
拾參、(憑證運輸) 託運左列貨物,應提出證件如左: 一、 運費減成貨物﹒減價證。 二、 火藥類火藥類配購證、運輸證或其他證件。 三、 靈柩、屍體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證件。 四、 其他應提出證件之貨物 依各有關規定辦理。
拾肆、(託運單謄本之填發) 託運人得在託運貨物時或本局承運後一年內繳納託運單謄本費,向起運站申請填發託運單膳本。
拾伍、(託運貨物現狀證明)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得繳納證明費及因填發證明所生之其他處理費用,就貨物之件數、重量、長度或體積向起運站申請託運貨物現狀證明。但因車站設備或貨物性質不能證明者,不在此限。貨物承運後一年內申請承運日期證明者亦同。起運站受理前項申請時,應按批填發證明書。
拾陸、(貨物檢驗) 本局得依據託運單之記載,就託運貨物之名稱、數量及包裝等予以檢驗,如有不符,應由託運人更正。對貨物名稱或性質認有疑義時,並得會同託運人拆包檢驗,檢驗不符,其包裝復原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拾柒、(包裝) 靈柩、屍體及貴重品之包裝,應嚴密堅固,猛獸、蛇類應有足以防止發生危險之裝置。普通貨物,除經本局認可無須包裝者外,應按其性質、形狀、重量、運送距離及裝卸上之需要等予以適當包裝。 危險品之包裝,依本局危險品裝卸運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拾捌、(運送通知之附送) 託運人隨貨附送予受貨人未封口之運貨通知或運貨清單,得繫於貨件上或置於貨車內。
拾玖、(委託過地磅) 託運人託運整車貨物,經本局認為無妨礙運送時,得繳納過磅費,委託本局在起運站、中途站或到達站過磅。受貨人在到達站委託過磅時亦同。
貳拾、(申報保償額)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得繳納保費,申報保償額。
貳拾壹、(貨物託運前之囤存) 託運人於託運貨物前,經本局認可,得將貨物囤存於站場內。但搬入後辦理驗收或改換包裝者,不予囤存。對囤存之貨物,本局得限定時間促其託運,不於限定時間內託運者,自限定時間屆滿時起至託運時止計收貨物囤存費。不託運而搬出者,自開始囤存時起至搬出完畢時止,計收貨物囤存費。本局對囤存之貨物,必要時並得變更囤存地點、寄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貳拾貳、(貨物之承運) 貨物之承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本局負責裝車貨物由車站依規定檢驗後承運之。二、託運人負責裝車貨物,以無篷貨車裝載者,於裝車完畢經車站依規定檢驗並確認貨物裝載狀態適於運送後承運之。以有篷貨車裝載者,於裝車完畢經車站依規定檢驗並確認貨物裝載狀態適於運送後會同託運人加封承運之
貳拾參、(貨物運送通知書之填發) 車站承運貨物,應填發貨物運送通知書交付託通人,由代理人託運時,如託運人無反對之表示,應將貨物運送通知書交付代理人。
貳拾肆、(免除責任特約)託運人得依左列方式託運,在託運單特約事項欄內填明特約簡稱,逐項簽名或蓋章後,由本局承運,因而致貨物發生損害時,由託運人自行負責。一、 使用不適性貨車裝運者(特約簡稱願裝某某車)。 二、 依本要點第參拾壹點規定特種合裝者(特約簡稱特種合裝)。 三、 依本要點第參拾壹貳規定特種分卸者(特約簡稱特種分卸)。四、 本要點第參拾伍點第一項第一款貨物,使用有篷貨車裝載,且開啟車門之一部或全部運送者(特約簡稱開啟車門)。 五、 因路線狀況及其他事由有運送遲延之虞者(特約簡稱允可遲到)。六、 貨物未依本要點第壹拾柒點規定備具或適當包裝,但認為不致損害其他貨物,並於處理上亦無妨礙者(特約簡稱無包裝或包裝不固)。 七、 聲明於貨到後不需貨到通知者(特約簡稱不需貨到通知)。前項第五款之特約應由車站事先報經本局核准,第六款之特約應經車站站長之許可。
貳拾伍、(使用貨車) 對託運之貨物應使用適性貨車裝運之。但因貨車調配需要,本局得將有包裝之貨物,一批獨裝或分裝或將數批合裝於適性而不適量之貨車時,託運人不得拒絕。
貳拾陸、(貨物裝載重量限制) 貨物裝載之重量,不得超過貨車標記戴重噸數,但屬於貨物標準數量表之貨物不在此限。
貳拾柒、(貨物裝載體積限制) 使用無篷貨車裝載貨物時,除本要點第五十點規定運送之貨物外,其裝載限制如左:一、 貨物裝載之寬度及長度除跨裝二車以上者外,不得突出貨車側板、端板或支柱之垂直線。平車不使用支柱時,以車身為準。 二、 貨物裝載之高度不得超過貨車標記之裝載高度。平車不使用支柱時,其高度為一﹒八公尺。但除跨裝二車以上者外,其貨車中部裝載之高度,得在不超過規定裝載高度O﹒三公尺之限制下,自最高處向貨車兩側平均逐漸向下裝載。貨物裝載高度係由車底板或側樑上面測定之。依前項規定不能裝載之貨物,如其長度能以一車裝載時,得按貨車裝載界限圖所限制之範圍裝載之。
貳拾捌、(跨裝二車以上貨物之裝載方法) 貨物之長度突出貨車端板垂直線者,得使用二輛以上之無篷貨車依左列規定裝載之。但負擔載重之貨車以二輛為限:一、 貨物之寬度,不得超過左表之限制。如貨車側板內層之寬度不及表列限制之寬度時,以該貨車側板內層之寬度為限。 二、 貨物伸出負擔載重貨車之前端或後端,不得超過四﹒五公尺,並在其伸出部分使用承接車承接。 三、 一車負重時,如係二軸車,應在車輛上方車底板上墊置枕木;如係有轉向架之貨車,應在轉向架中央上方底板上墊置枕木。二車負重時,應使用轉環枕木,並按貨車標記載重噸數之比例,使載重量平均負擔。四、 使用轉環枕木使二車平均負重時,如貨物與轉環枕木接觸部分為金屬者,應將貨物伸出轉環枕木外四十五公分以上,如為非金屬者,應伸出三十公分以上。五、 承接車之車底或端板側板之上面或使用轉環枕木負重之車底與貨物之間,除應負擔載重之必要處所外,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空隙。 六、 負擔載重貨車之中間,不得使用承接車。 七、 為防止中途脫鉤,應將貨車互相連結車鉤之提鎖桿,用鐵絲縛緊。
貳拾玖、(承接車裝載貨物限制) 承接車不得負擔載重。但其空餘部分與跨裝二車以上貨物之間保有左列遊動空間時,得由託運人在其遊動空間以外之空餘部分裝載同批之其他貨物:一、 前後六十公分以上。 二、 左右六十公分以上。 三、 上下十五公分以上。 共同使用承接車之前後貨車所裝貨物相互間之空餘部分,准用前項之規定。
參拾、(笨重物裝載限制) 貨物裝車時,其重量應平均裝載於貨車底板上。 笨重貨物裝載於轉向架之貨車中央時,其一件或一批之重量超過貨車標記載重噸數五分之三者,在貨車底板上負擔載重面之長度,不得少於五公尺。超過標記載重噸數五分之四者,不得少於七公尺。但標記載重三十公噸、五十公噸大物車,二十公噸、三十五公噸六、○○○型、二○、○○○型及五十公噸平車,不在此限。
參拾壹、(特種合裝及分卸) 託運人於起運站申請將未裝容器或未縛足之動物,順路運往二站者,經本局認可時,得將二批以上合裝於一車。派有押運人或指定分卸人之整車鮮魚、鮮果或鮮蔬菜,在不妨礙運送時,託運人得申請在掛運列車停車站,將一批分卸於二站或三站。 分卸站對貨車之啟封及加封,應會同託運人或指定人辦理。
參拾貳、(裝卸負擔) 起運及到達整車貨物之裝卸,除另有規定外應由託運人或受貨人負責辦理。 貨物裝卸工作,應包括篷布、繩索等輸送用具之遮蓋、捆紮、解除及卸車後之貨車清掃、關閉車門等事項。
參拾參、(裝卸區域) 起運及到達貨物之裝卸,除另有規定外,應在車站貨物裝卸區域內辦理之。
參拾肆、(裝卸時間) 託運人或受貨人負責裝卸之貨物其裝車或卸車時間,除另有規定外,自發出裝車或貨到通知時起算,經特約不需貨到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算,無法通知者,自代替通知之公告時起算。火藥類及放射性物質為三小時,其他貨物為四小時,但因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無法通知者,其延誤之時間不予計算。在前項規定時間內未裝卸完畢者,對其以後之時間應計收貨車滯留費。 第一項裝卸時間如逾十七時,其第一日十七時後至第二日八時前之時間不予計算。但經本局特別指定施行夜間裝卸之站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參拾伍、(貨車加封及啟封) 以有篷貨車裝載之整車貨物除另有規定外,應由託運人在裝車後及受貨人在卸車前會同車站加封及啟封,但左列貨物得不予加封。一、 有押運人同車押運之貨物、容易腐壞變質之貨物或動物。 二、 前款以外之貨物,其性質無加封之必要者。
參拾陸、(經由路線) 運送經由路線有二線以上時,除申請指定經由路線者外,依本局規定之經由路線運送之。
參拾柒、(運送列車之指定) 運送貨物之列車、除申請指定列車者外,由本局指定之。
參拾捌、(運送方法) 整車貨物每批應使用一車運送,但一批跨裝二車以上時,不在此限。 本局因運送上之必要,得將一批分裝二車以上或將二批以上合裝於一車。
參拾玖、(押運人之指派及收費) 託運人應依左列規定派人押運: 一、 未裝容器或未縛足之動物、活魚每批一人。 二、 靈柩、屍體 每批一人。 三、 鐵路甲種車輛 機車每輛一人,其他車輛每二十軸或不滿二十軸一人。但經本局認為無派人押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火藥類 每批一人。 五、 槍、砲 每批一人。 六、 放射性物質 每批一人。 七、 其他經本局認為有派押運人必要之貨物 每批一人。 派有押運人之貨物,本局不負保管責任。應派押運人之貨物,託運人不派人押運時,本局得拒絕運送。託運人加派押運人或對第一項以外之貨物派人押運時,應先商得本局同意,並繳納押運費。 押運人應搭乘裝載押運貨物之貨車。但火藥類、以無篷貨車裝載及應行加封運送之貨物,其押運人應搭乘守車。押運人或託運人請求裝載旅具、飼料或餵養用具時,以運輸中所需之範圍為限。
肆拾、(押運證明書之填發及收回) 押運人應攜帶貨物運送通知書,未攜帶時,得向起運站申請填發押運證明書。但押運費以車站雜項進款收據核發時,得在其空白處註明押運人某某某等幾名持憑押運第某號貨物運送通知書所載貨物字樣,並加蓋站長職名章代替押運證明書。押運人在押運途中將貨物運送通知書、車站雜項進款收據或押運證明書遺失時,應告知車長,由車長確認事實後補發證明。 押運證明書或車長補發證明由到達站收回之。
肆拾壹、(自備輸送用具之使用) 託運人因運送貨物使用自備之篷布、繩索、支柱、墊木、墊板等輸送用具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肆拾貳、(自備輸送用具之返送) 託運人請求將自備輸送用具免費運回原起運站時應向起運站或到達站申請填發自備輸送用具寄送單副張一份,自貨物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內,憑以向到達站辦理託運。自備輸送用具隨同自備貨車運往其他車站時亦同。
肆拾參、(貨到通知) 貨物運抵到達站,應於完成交付準備後,對受貨人發出貨到通知。但特約不需貨到通知之貨物不在此限。
肆拾肆、(交付手續) 交付貨物時,應由受貨人在貨物運送通知書第五聯受貨人簽收欄簽名或蓋章後交付之。整車貨物以卸車完畢時,為交付完畢。
肆拾伍、(事故證明書之填發) 交付貨物時,受貨人以貨物發生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為理由,申請證明交付貨物數量、狀態或交付日期時,經確認事實後,免費填發事故證明書。
肆拾陸、(領取時間) 到達貨物領取時間,自發出貨到通知時起算,經特約不需貨到通知者,自完成交付準備時起算,無法通知者,自代替通知之公告時起算,整車貨物與規定之卸車時間相同。在前項領取時間內不領取時,對超過之時間應計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人之貨物應計收貨物囤存費。 前第一項規定之領取時間跨及營業外時間者,應扣除營業外時間。
肆拾柒、(貨物交付後之囤存) 交付完畢之貨物,受貨人未即搬出而囤存於站內者,應自左列時間起至搬出完畢時止,計收貨物囤存費。一、 在規定領取時間內領取者,自規定領取時間屆滿之時起。 二、 在規定領取時間屆滿後領取者,自已計收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時間屆滿之時起。 三、 整車貨物之卸車完畢時間,如較規定時間提早一小時以上者,自領取時間屆滿後六小時起。運回原起運站之貨物得適用前項規定。對交付完畢之囤存貨物,車站於必要時,得指定其搬出時間,逾期未搬出者,並得變更其囤存地點、寄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肆拾捌、(貨物交付困難之處理) 交付貨物發生左列情事時,應即通知起運站轉知託運人在限定時間內通知處理方法:一、 受貨人不明或不能確認受貨人時。 二、 貨到通知發出後經過二日尚未領取時。 三、 受貨人拒絕領取時。 四、 受貨人不能領取時。 五、 貨物在交付上發生糾紛時。六、 危險品、動物及易於腐壞變質貨物,在領取時間屆滿後尚未領取時。 易於腐壞變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應繳運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之貨物,本局得予以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前項變賣之貨物,至貨物變賣完畢為止,應計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
肆拾玖、(交付貨物現狀或交付日期證明之填發) 受貨人於領取貨物時,得繳納證明費及因填發證明所生之其他處理費用,就交付貨物之件數、重量、長度或體積申請填發現狀證明。但因車站設備或貨物性質不能證明者,不在此限。貨物交付一年內向到達站申請交付日期證明時亦同。到達站受理前項申請時,應按批填發證明書。
伍拾、(商定運送貨物之範圍) 託運左列整車貨物,應由託運人申請並經本局同意: 一、 放射性物質、污穢品、鐵路甲種車輛、貴重品及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二、 一件長度超過十一公尺或重量超過十五公噸或體積超過四十立方公尺者。 三、 高度或寬度超過規定之裝載限制者。 四、 申請指定經由路線者。五、 申請指定列車者。 六、 申請專開列車者。 運送前項貨物時,其所需特別處理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伍拾壹、(取消託運) 託運人得於貨物起運前在起運站申請取消託運。 取消託運經過二十四小時,託運人尚未將貨物卸車者,本局得代為卸車、保管或寄託,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伍拾貳、(變更運送) 託運人得在起運站就左列事項申請變更運送: 一、 停止運送或解除停止運送。二、 停止交付或解除停止交付。 三、 運同原起運站。 四、 變更受貨人或變更到達站。 停止運送超過二十四小時,託運人未提出解除停止運送或其他變更運送之申請時,本局得將貨物運至原到達站。停止交付超過二十四小時,託運人未提出解除停止交付或其他變更運送之申請時,本局得代為卸車或寄託,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停止運送或停止交付不得附有期限或條件。 申報保償額貨物運回原起運站或變更到達站時,對回程或貨物所在站與新到達站間亦按申報保償額辦理,不另計收保費。
伍拾參、(取消託運及變更運送之申請) 申請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時,應填具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申請書及檢附貨物運送通知書。
伍拾肆、(取消託運及變更運送之限制)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之申請,不予受理: 22
一、 對一批貨物之一部分提出申請時。 二、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事由不能實行時。 三、 有妨礙其他貨物運送之虞時。四、 貨物運抵到達站已由受貨人申請交付時。 受理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申請時,除因不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者外,應向託運人計收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手續費。 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應按次數逐批收費。取消託運或運回原起運站貨物之交付,按交付有關規定辦理。
伍拾伍、(取消託運時雜費之計收) 整車貨物在完成裝車準備發出裝車通知後託運人申請取消託運時,依左列規定時間計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一、 貨車滯留費,自裝車通知發出之時起至左列時間止: ﹝一﹞ 貨物尚未裝車者,至受理申請取消託運之時止。 ﹝二﹞ 貨物已裝車者,至卸車完畢之時止。但依規定已核收貨車滯留費者,應扣除已收貨車滯留費之時間。二、 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自承運之時起至交付完畢之時止。 23
伍拾陸、 (停止運送或停止交付雜費之計收) 停止運送時,自受理停止運送時起,停止交付時,自貨物運抵到達站時起,至第二次變更運送時止,計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
伍拾柒、(運回原起運站變更到達站或變更受貨人時雜費之計收) 受理運回原起運站、變更到達站或變更受貨人之申請時,依左列規定時間核收貨車滯留費及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一、 整車貨物已發出貨到通知者,自發出貨到通知時起至接到變更通知時止。 二、 經特約不需貨到通知之貨物,自交付準備完成時起,用公告代替貨到通知之貨物,自公告之時起至接到變更通知時止。
伍拾捌、(貨名性質數量或體積長度不符時之處理) 承運後發現貨物名稱、性質、數量或體積、長度等與託運單記載不符時,應依左列規定處理,並將不符情事通知託運人,必要時得通知受貨人:一、 在起運站發現時,應即通知託運人在限定期間內處理之。 二、 在中途站發現時,由中途站處理之。 三、 在到達站發現時,由到達站處理之。前項處理所需之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伍拾玖、(其他事故之處理) 發現貨物喪失、毀損、違章扣留或辦理錯誤等事故時,應即通知託運人或受貨人。因可歸責於託運人事由致貨物換裝、分裝或包裝修補時,應即通知託運人,其所需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事故不能運送或不能繼續運送時,應即通知託運人,並指定期限請其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但認為等待託運人指示有擴大損害之虞時,本局得作權宜之處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託運人未在前項指定期限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時,應自前項指定期限屆滿時起計收貨車滯留費、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必要時並得代為卸車,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陸拾、(計費里程) 起訖站間之營業里程依貨物營業里程表之規定計算,未滿一公里者,以一公里計算。 起訖站間之計費里程,按營業里程計算,未滿十公里者,以十公里計算。經由路線有二線以上時,依最短經由路線之里程計算。但因受法令限制,必須繞道運送或由託運人指定經由路線者,依實際經由路線之里程計算。最短經由路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運輸上之障礙,不能運行時,在未經正式公告停止該線營業前,仍應按該最短經由路線里程計算。
陸拾壹、(運雜費尾數之進整) 貨物之運費及雜費應分別計算,雜費應分項進整,其尾數不滿一元者進整為一元。
陸拾貳、(加成貨物與不加成貨物作為一批託運時之計費方法) 運費加成貨物與不加成貨物作一批託運時,全部按加成貨物計算。
陸拾參、(運費之計算) 每批貨物之運費,按貨物等級、費率、計費重量及起訖站間之計費里程計算之。
陸拾肆、(貨物等級及其適用方法) 貨物之等級及其適用方法,依貨物分等表之規定。 貨物之費率及其適用方法,依貨物運價及雜費表暨貨物分等表之規定。貨物運價及雜費表由本局另訂之。
陸拾伍、(整車貨物之計費重量)整車貨物之計費重量,以一公噸為遞進單位。除鐵路甲種車輛依其自重二分之一計算外,應按左列規定計算:一、 使用左列貨車時,應按所裝貨物之重量計算,未達起碼噸數者,仍按起碼噸數計算: ﹝一﹞ 標記載重噸數五十公噸之大物車,起碼噸數為三十五公噸。 ﹝二﹞ 標記載重噸數五十公噸之平車,起碼噸數為三十公噸。﹝三﹞ 標記載重噸數三十五公噸之平車,起碼噸數為二十五公噸。 ﹝四﹞ 標記載重噸數三十公噸之大物車,起碼噸數為二十五公噸。 二、 使用前款以外之貨車裝載者,應按使用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計算。跨裝二車以上貨物,其計費重量按所使用之貨車依前項規定合併計算之。
陸拾陸、(噸數折減率貨物計費重量) 整車貨物依貨物分等表之規定,訂有噸數折減率者,其計費重量應按所裝貨物重量計算,但貨物重量低於所使用貨車標記載重噸數乘以噸數折減率所得之起碼噸數時,按起碼噸數計算。等級不同噸數折減率亦不同之貨物作一批託運時,應按其適用品目之噸數折減率計算。等級相同而噸數折減率不同之貨物作一批託運時,應按其噸數折減最少者計算。與未訂噸數折減率貨物作一批託運時,不予折減。 主體貨物與附屬品一批託運時,按主體貨物之噸數折減率計算。使用前要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貨車裝運之貨物,其折減後之計費重量如低於該款所訂之起碼噸數時,仍按該起碼噸數計算。
陸拾柒、(闊大貨物運費之加成) 闊大貨物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運費按其費率加收百分之三十。 一、裝於大物車之貨物,其寬度伸出車身外方或高度由軌頂測起在貨車中部超過三﹒八八公是或側邊超過三﹒五公尺者。 二、 裝於大物車以外無篷貨車之貨物,其寬度或高度超過本要點第貳拾柒點第一項規定之裝載限制者。
陸拾捌、(指定列車運費之計算) 指定列車運送之整車貨物,其運費應按其費率加收百分之二十。但每噸加收額不滿貨物運價及雜費表所訂之最低額時,按最低額計算。免費運送貨物指定列車運送時,其每噸加收額按貨物運價及雜費表所訂最低額計算。
陸拾玖、(專開列車運費之計算) 專開列車運送之整車貨物,其運費依前要點規定計算。但每列車之運費合計額未達貨物運價及雜費表所訂之起碼運費時,按起碼運費計算。
柒拾、(運費減成之貨物及計費之規定) 運費減成之貨物及其適用方法,依貨物運費減成表之規定。
柒拾壹、(起碼運費) 每批貨物之運費未達貨物運價及雜費表規定之起碼運費時,按起碼運費計算。但鐵路甲種車輛,不在此限。
柒拾貳、(特定運價) 本局得應業務需要,與託運人或受貨人訂定特定運價。
柒拾參、(雜費之計算) 貨物雜費及其計算方法,依貨物運價及雜費表之規定。
柒拾肆、(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時運雜費之補收或退還) 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時,應按左列規定補收或退還其運雜費:一、 取消託運 退還已收運雜費之全部。但因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取消託運時,其已發生之各項雜費及專開列車之預付款,不予退還。 二、 運回原起運站: ﹝一﹞ 因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運回起運站時,應將起運站至貨物所在站與貨物所在站至原起運站間之里程合併計算其應收之運雜費,與已收運雜費相抵後,補收或退還其差額。﹝二﹞ 因其他事由運回起運站時,應將已收之運雜費全部退還。但起運前已發生之雜費不予退還。 三、 變更到達站: ﹝一﹞ 因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變更到達站時,應將起運站至貨物所在站與貨物所在站至新到達站間之里程合併計算其應收之運雜費,與已收之運雜費相抵後,補收或退還差額。﹝二﹞ 因其他事由變更到達站時,應按起運站至新到達站間之運雜費與已收之運雜費相抵後,補收或退還其差額。 受理二次以上之變更運送時,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合併計算其應收之運雜費與已收之運雜費相抵後,補收或退還其差額。
柒拾伍、(貨名數量等不符時運雜費之補收或退還) 承運之貨物,其名稱、性質、重量、件數、體積、長度及其他計算運雜費之條件與託運單之記載不符時,應按左列規定核計其應收之運雜費後補收或退還:一、 可作為一批託運之貨物,其運雜費按全部數量計算之。跨裝二車以上之貨物,其重量超過負擔載重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時,其超過部分應視為超過計費重量予以補收運雜費。二、 混裝不可作為一批託運之貨物或整車貨物重量超過貨車標記載重噸數而不能以原車繼送時,應予分批或換裝運送,並合併計算其應收之運雜費。
柒拾陸、(現品與申報不符時運雜費之補收)依前要點規定補收運雜費者,應按補收之運費不足額再加收三倍之差額。 將危險品申報為其他貨物託運者,應按補收運費不足額再加收四倍之差額。 承運之貨物,有第二項事由時,雖託運人申請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仍應按原託運單記載之起訖站核收普通運費與危險品運費差額之四倍運費差額。
柒拾柒、(免再加收運費差額範圍)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除補收不足運費外,免再加收運費差額: 一、託運人負責裝車貨物之重量超過計費重量未逾百分之三者。但委託過地磅及非過地磅不易計算重量之貨物末逾百分之五者。 二、 在取消託運前未經發現或發現前由託運人據實申請更正者。三、 因本局錯誤致運雜費不足者。 四、 因情況特殊,經本局查證屬實者。
柒拾捌、(指定列車運送之貨物未依指定列車運送時之處理) 指定列車運送之貨物,因本局未依指定列車運送致遲延交付時,應按非指定列車退還其運費差額。但託運人因遲延交付請求賠償時,其運費差額不予退還
柒拾玖、(運雜費之交付) 運雜費由託運人於承運時交付之。但記帳或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專開列車運送之貨物,託運人應於承運前預交運費百分之二十。
捌拾、(運雜費之記帳) 訂有記帳合的者,運雜費得按記帳辦理。但加收運費差額不得記帳。
捌拾壹、(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時運雜費之補收或退還) 取消託運或變更運送之運雜費,應於受理時向託運人補收或退還。
捌拾貳、(加收運費差額之計收) 加收運費差額應向託運人計收之。但受貨人同意繳付時,得向受貨人計收。前項加收運費差額未付清前,得不交付貨物。必要時,並得為適當之處理,其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捌拾參、(貨車滯留費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之計收) 貨車滯留費、貨物保管費或囤存費,依左列規定計收之:一、 託運前之囤存,應於貨物託運時或搬出時向託運人計收之。 二、 託運人裝車貨物,其裝車時間超過規定裝車時間者,應於裝車完畢時向託運人計收之。 三、 到達貨物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者,應於交付貨物時向受貨人計收之。四、交付完畢貨物之囤存,應於貨物搬出時向受貨人計收之。 五、 取消託運貨物,應於受理時或交付貨物時向託運人計收之。 六、 停止運送或停止交付者,應於受理第二次變更時向託運人計收之。七、 運回原起運站、變更到達站或變更受貨人之貨物,於受理時向託運人計收之。 八、 依第伍拾玖點第四項規定計收之雜費,應於受理變更或交付貨物時向託運人收取之。 前項雜費,必要時得按實際情形分期核收。
捌拾肆、(申報保償額貨物之賠償限額) 申報保償額之貨物,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以左列款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限額。一、 全部喪失時,按保償額。 二、 部分喪失或毀損時,依貨物交付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貨品之市價,按損失部分比例計算之成數,乘其保償額所得之款額。 三、 遲延交付時,對損害額能提出證明者,以保償額為賠償限額,不能提出證明者,不予賠償。
捌拾伍、(未申報保償額貨物之賠償限額) 未申報保償額之貨物,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喪失、毀損或遲延交付,以左列款額為損害賠償之最高限額:一、 喪失、毀損 ﹝一﹞ 貴重品、動物、雜品 其賠償限額依貨物運價及雜費表之規定。 ﹝二﹞ 其他貨物,依貨物交付日或交付屆滿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貨品之市價。二、 遲延交付,對損害額能提出證明者,以運費為賠償限額,不能提出證明者,不予賠償。
捌拾陸、(視同喪失物之賠償) 貨物逾交付期間一個月仍未交付時,託運人得視同喪失,向本局請求賠償。但未能交付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損害賠償請求人得填具損害賠償運送物保留申請書聲明保留領回原物,並應自車站發出貨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退還賠償金,領回原物。 申請保留原物時,得申請本局予以證明。
捌拾柒、(貨物檢驗費用及所生損害之負擔)託運之貨物,於拆開包裝檢驗後,其種類、性質與託運單之記載相符時,其檢驗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本局負擔。
捌拾捌、(書表單據格式之訂定) 本要點規定之書表、單據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捌拾玖、(本要點實施日期)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