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要點依鐵路運送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訂之。
貳、本要點所稱危險品,係指左列物品,其詳細品名,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貨物分等表規定:
一、火藥類。
二、高壓氣體類。
三、引火性液體。
四、可燃性固體。
五、吸濕發熱品。
六、酸類。
七、氧化腐蝕劑。
八、揮發性毒品。
九、油紙、油布類。
十、放射性物質。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物品為易爆、易燃危險品
參、運送目的地須穿越市區鐵路地下化區段者,不得載運易爆、易燃危險品。
附有引火點炸藥類之炸藥硝化甘油及乾燥之起炸藥(雷汞氮化鉛之類)本局不予運送。
肆、危險品不得與其他貨物混合託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一、火藥及放射性物質以外之危險品屬同一品類者。
二、運送放射性物質有關之儀表、器具,以及其他運送所需之吸收、屏蔽材料等。
伍、各類火藥及其製品分甲、乙兩種,名稱及附註如附表一。
陸、危險品之承運,授受及交付,應由貨運承辦人員或站長辦理。其搬入、搬出車站之日時及地點,應依車站之指示。
柒、運送放射性物質有關站、車間授受及站內各項有關作業人員接續作業間,均應特別注意相互通告及交接。
捌、站車有關人員對裝載危險品貨車應經常注意煙火、臭氣等之發生,並防止煙火接近。
玖、運送放射性物質,應由起站運將運送有關事項報經本局核准後受理之。託運放射性物質,託運人應交付運送有關文件一式二份,並在託運單附記欄註明文件名稱及件數。
前項文件除託運人要求交還外,應一份黏貼於託運單,一份隨貨物運送通知書遞送到達站存查,並將證明文件名稱及件數轉記於貨物運送通知書附記欄。
拾、託運人託運火藥類應於二十四小時前向起運站申請,並提出火藥配購證、運輸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拾壹、車站運送火藥類及高壓氣體類之危險品至無貨物列車運轉區間時,應報調度所,依其指示辦理。
前項運輸區間涉及二以上調度所管轄時,主管調度所應即轉報調度總所,其指示辦理。
拾貳、託運左列危險品應由託運人派人押運:
一、放射性物質 具有專門知識人員每批一人。
二、火藥類 每批一人。
前項押運人員經本局同意者得增派之。
拾參、危險品運送除左列各款包裝者外應依本局危險品包裝表規定辦理,並不得訂定包裝不完固免責特約。
一、軍事機關託運之危險品已按該軍事關規定之方法包裝者。
二、包裝之安全程度與本局規定有同等安全效力,並經本局認可者。
三、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規定包裝者。
四、以專供裝載危險品貨車裝載者。
拾肆、託運人應在火藥類包裝外面顯明處以紅色字樣載明火藥、炸藥或製品,不准翻動者,並應標明切勿翻動。
拾伍、危險品除射性物質、軍品或在港區發到者需隨到、隨裝、隨運、隨卸外,應儘量在日間辦理裝卸及授受。必要時,在具有完善之照明設備下,得在夜間辦理。
拾陸、裝卸危險品,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載火藥類、高壓氣體類及氧化腐蝕劑時,應使用木板、碎布、草蓆、海綿或保麗龍等物品覆蔽其接觸部分。
二、在易爆易燃危險品附近,不得吸煙或˜ 帶火柴、打火機及其他易於發火之物品,除安全燈及電燈外,不得使用其他燈火。
三、裝卸時嚴禁使用手˜ 、摔擲或滾動。
四、不得放置於陽光直射處。
五、可燃性固體及氧化腐蝕劑與其他品類貨物合裝時,應保持適當之間隔。
六、裝於˜ 彈形鐵筒之高壓氣體類不得豎裝。
拾柒、火藥類之裝卸,除本要點第拾陸點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裝卸作業員人員不得穿著帶有鐵釘類之靴鞋。
二、裝載時,貨車內部裝載位置及周圍之金屬類應以木板、碎布、草蓆、海綿或保麗龍等覆蔽。但包裝外面已使用該等材料包紮或遮護者,不在此限。
三、應裝載緊密,勿使其磨擦、搖動、碰撞、顛落或轉動。
四、裝車前及卸車後,裝卸地點及貨車內部應予清掃。
五、火藥類不得在旅客月台裝卸。但附近如無旅客且無搭有旅客之客車時不在此限。。
六、卸下之火藥類應與其他貨物隔離,並作防止危險之處置。
拾捌、放射性物質之裝卸,應由貨主自行責辦理,並遴派適當人員在場指導監督。
拾玖、裝卸火藥類、液氨、氯乙烯、丙烯睛、二乙烷、苯及甲苯等危險品時,車站應通知管轄鐵路警務段、所。但在專用側線裝卸者不在此限。
貳拾、自備貨車裝卸危險品時,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在車站範圍內裝卸時,除在專用側線辦理者外,應經站長許可在指定之時間與場所辦理,並由車主、託運人或受貨人派員在場監督。
二、裝卸場所應備急救箱及給水設備,並備有乾粉及二氧化碳滅火機或同等效力之消防設備。
三、自備貨車之任何部分均不得加熱。
貳拾壹、液氨、氯乙烯自備貨車於裝載後,車主或託運人應即施行檢查確認安全無慮,在檢查合格標示牌上填明公司、廠名、車號、日期並經檢查員簽章將該標示牌插入自備貨車兩側檢查票框內。
裝載液氨、氯乙烯自備貨車非插有檢查合格標示牌,起運站不得調車或承運。
前項標示牌於貨車運抵到達站後,由到達站取下保存一個月後自行銷燬。
檢查合格標示牌應由車主自備,格式如附表二。
貳拾貳、危險品應優先配車,以直達或迅速到站之列車掛運並注意聯掛。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中轉或換裝。
貳拾參、火藥類應使用有篷貨車裝載,裝載前並應嚴密檢查。但軍用大件彈藥類使用有篷貨車裝載有困難時,車站得在訂定願裝敞車免責特約後,准予使用敝車並遮蓋篷布輸送。
火藥類之裝載重量,除軍事機關託運者外,不得超過貨車標記載重五分之四。
第一項所稱有篷貨車之型式如左:
一、 35C 25000型篷車。
二、 經調度總所許可之篷車。
貳拾肆、運送本局危險品包裝表第三十號包裝之二硫化碳,應使用前要點第三項規定之貨車裝載並開啟車門輸送。
貳拾伍、車站發送本要點第拾玖點規定之貨車,應於決定聯掛車次時,立即將貨車符號、號碼、貨名、(代號)車種、掛運車次等以電報通知各有關車站、車班、檢車段、機務段、中轉站或編組站、調度總所及調度所,並以電話通知管轄鐵路警務段、所。
前項貨車如中轉站或編組站改以非原指定之列車掛運時,應依前項規定通知各有關單位。
貳拾陸、裝載危險品之罐車其罐體上之一切開關、閥門等於掛運途中不得任意轉動或碰撞。非因檢查需要,不得任意開啟罐頂護蓋。
貳拾柒、裝載危險品之貨車及裝載液氨、氯乙烯、丙希睛、二氯乙院、苯、甲苯等空罐車,不得施行溜放調車。
其他車輛不得向停留有前項貨車之路線,施行溜放調車。但不致發生劇烈震動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裝載危險品之貨車,不包括裝載油紙、油布類、火柴類、炭化石灰及煤油類之車輛在內。
貳拾捌、裝載危險品貨車,於列車運轉中應避免劇烈衝撞,列車停、開及調車務求平穩。
貳拾玖、插有火藥標牌之貨車,除軍用列車外,不得聯掛於旅客列車或混合列車。但在無貨物列車運轉之區間,得聯掛一輛於混合列車。裝載放射性物質之貨車,每列車不得超過一輛。
參拾、裝載危險品貨車於聯掛列車時,應依左列規定以空車隔離:
一、插有火藥標牌之貨車,其隔離及聯掛限制等應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要點(以簡稱行車實施要點)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
二、插有危險品標牌之貨車,應依行車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隔離。
前項隔離如以重車代替者,應依行車實施要點第二十四點規定辦理。本局施行調車或以軍用掛運危險品時,得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但以軍用列車掛運之危險品與機車間仍應隔離四軸以上。
裝載軍品火藥類貨車聯掛於非軍用列車時,不適用行車實施要點第十八點第二項之規定。
參拾壹、危險品運抵到達站,車站應即通知受貨人到站領取、搬出站外。放射性物質並應隨到、隨領,不得在站內儲存。領取時間屆滿後,受貨人未將火藥類搬出站外時,車站應即通知管轄鐵路警務段、所,或地方警察機關處理。
參拾貳、站車人員發現未依規定辦理之危險品時,應予適當處理并將事故概況及處理情形以電報通報各有關單位。
參拾參、放射性物質運輸途中,如遇路線中斷或其他原因致無法繼續輸送或有顯著遲延者,站車人員,應即報主管調度所,依其指示辦理。
參拾肆、對裝載危險品貨車或列車,檢車員應切實檢查。認有危險時,應即將貨車摘解,調移至隔離之路線上作防止危險之處置。
前項貨車在運轉時,如發現軸箱過熱或氣軔有鬆軔不良情事,應即停止進行,使軸箱過熱部分冷˜ 或使氣軔鬆軔,並將軔支管關斷塞門關閉,至無危險程度時緩慢進行至最近前方站依前項規定處理。
停留中之危險品貨車如有危險之虞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參拾伍、放射性物質及自備貨車危險品,在運送上所需之防護及事故處理,均由託運人、受貨人或車主自行負責處理。但貨主需本局協助者,站車人員應設法協助。
前項事故處理,應依本局各類危險品運輸安全須知及本局與各貨主所訂之運送契約辦理。
參拾陸、運送危險品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者,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得拒絕運送。
參拾柒、本要點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