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97年10月10日起●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針對攜帶寵物隨乘特修訂本應行注意事項,旅客攜帶寵物隨乘時,應遵守本局相關法規與本應行注意事項,其規定如下:
一、開放車種:全線各級列車。
二、計費辦法:以「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方式處理,不另收費。
三、寵物箱尺寸:長43公分、寬32公分、高31公分以下,包裝完固無糞便露出之虞,並放置於座位下方空間。不限重量,每人限攜帶1件,超過尺寸請利用本局「快遞業務」辦理同班列次運送或另以託運方式運送。
四、動物種類:限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其餘毒蛇猛獸等有危害旅客之虞者,均不得攜帶上車。(鳥類依交通部94年10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11982號函規定,為免禽流感疫情蔓延,禁止旅客攜帶上車,請以託運方式辦理。)
五、罰則:旅客應依規定將寵物置於寵物箱內,於列車上不可取出把玩或置於座椅上。旅客違章乘車,將依本局「客運票價及運雜費表」規定補收動物運雜費辦理。(請參閱第9條)
六、例外:執行任務之警犬、導盲犬不受本注意事項限制。
七、進出各級列車:旅客攜帶寵物隨乘應自負保管之責,避免寵物叫聲影響車廂安寧,並禮讓進出動線,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八、損害賠償:旅客因攜帶寵物造成本局或第三人之損害,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旅客因違反規定導致本身之損害,應自行負責,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旅客違章攜帶寵物乘車之處理方式:
(一)補收動物運雜費:請參考下列(四)對照表。
(二)將動物移入行李車或車長室。
(三)拒繳雜費者,前方停靠站下車,依本局規章規定處理。
(四)旅客違章攜帶寵物乘車補收運雜費對照表(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