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放對象: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非摺疊式自行車因佔用空間較大,目前暫不開放(如需撘乘請參閱兩鐵環保運送業務規定)。
二、開放車種:
(一)非對號列車:含區間車、區間快及非電化區間普快車,不限車廂。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應以「車不離身」方式隨乘。
(二)對號列車:限推拉式(PP)自強號之第13車。請依標示或快遞人員指示擺放並嚴禁滯留於「自行車置放區內」。旅客妥當放置自行車後,請乘坐於第12車客車廂(98.6.1起指定12車1~8號),進出車廂一律由客車廂座位區之通道(自動門)門上下車。
(三)旅客應自負自行車保管之責,並隨時注意其他旅客進出車廂,禮讓進出動線,以免妨礙其他旅客。
三、計費辦法:以「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方式處理,不另收費。
四、開放尺寸:不限尺寸,惟須「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車體不得外露)方可隨乘。
五、罰則:旅客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搭乘非本注意事項第二條指定之列車,本局將處以「1輛自行車比照1名旅客」方式,補收旅客搭乘「對號列車」之區間等額票價。
六、損害賠償:旅客因攜帶『置於攜車袋之自行車』造成本局或第三人之損害,應負法律上相關之責任。旅客因違反規定導致本身之損害,應自行負責,本局不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