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本合法、適情、迅速辦結原則審慎處理,如有未規定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交通部處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四、人民經不同管道陳情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人民以書面方式送達之陳情書(包括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總收文應以人民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管理系統後,分由各承辦單位處理。
(二)人民以電話陳情者,受理單位應將陳情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陳訴內容詳予紀錄,並將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儘速答覆陳情人結案;陳情事項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確實告知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三)人民親至本局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單位製作紀錄列管。
(四)人民以旅客諮詢系統陳情者,由總收文直接分文至各承辦單位處理後,再經由旅客諮詢系統回覆陳情人並結案。
五、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但留有電子信箱者仍需回復)。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屬本局主管之事項,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四)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六、人民陳情案件遇有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則逕行移該管單位處理;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者,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相關單位處理;遇有爭議,由收受單位簽請主任秘書核示。
七、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八、各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九、人民各類陳情案件,具有檢舉控訴性質而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十、人民對依法應提起訴願或訴訟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單位應告知陳情人循訴願或訴訟規定辦理,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十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應依下列規定:
(一)人民陳情案件,除法令另訂有處理時限者外,其處理時限為7日。其因案情複雜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奉核准展延,但以1個月內為處理時限,並應將延長時限之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遞)告知陳情人。
(二)院長電子民意信箱案件,應不超過3日;首長(部長)電子民意信箱案件,應不超過6日;局長電子民意信箱,應不超過7日。
十二、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應以「案」為單位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統計並檢討分析,研訂改善措施,並列入年度重點工作推動。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因積壓而嚴重逾期者,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規定,由秘書室建議懲處。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