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經常搭乘列車單程在 150 公里以內者發售定期票。於未設有自動驗票系統站間,發售薄紙式「通用定期票」,於起迄站均設有自動驗票閘門車站者(詳附表)發售磁卡式「通用定期票」,不記名使用,定期票不適用旅客晚點賠償規定。
1.有效期間:自票證起始日起30日內有效,可預售起始日3日內定期票(例如:2月20日可預售起始日為2月23日定期票)。
2.票價計算:按有效期限復興號票價每日往返2趟,再按票價62折計收。
3.松山-板橋間各站票價按復興號費率乘以乘車里程為計費基礎,不適用松山=板橋間單一區段票價。
4.用票說明:
(1)可依票面所列有效期間、起迄站間及車種乘車,期間內不限使用次數,但不得搭乘觀光列車、太魯閣列車及本局公告特定之列車(郵輪式列車、團體專開列車)。
(2)如不繼續使用請速辦理退票,經過日數(為票證起始日至退票辦理當日)視同每日均已於票面所載起迄站間乘車2趟(以復興號未折扣全價票計費),並扣收 31元退票手續費。
(3)「磁卡式通用定期票」請妥爲保管避免汙損、彎折、接近高溫及強力磁場。
(4) 磁卡式通用定期票」票證汙損請洽車站辦理換票,如持污損無法辨識票證乘車,請先另行補票,再辦理換票。
(5)「磁卡式通用定期票」使用自動閘門進出車站時,請於前方旅客離開閘門後再插入票證,避免遭誤取,票證遺失不予補發。
(6)乘車區間內得中途上下車,越站乘車應另購越乘區間乘車票,越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者依起碼里程計算票價。
(7)票證每次僅供1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