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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旅運服務規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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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旅運服務規約
壹、營業時間: * 依各站各級列車時刻表訂定之時間(含加班列車時刻)提供輸運服務。 * 預售票購票時間為 06:00-23:00 。 * 電話語音及電腦訂票取票時間為各站營業時間內受理 。
貳、服務內容: 一、 列車等級:(一)自強號(二)莒光號(三)復興號、區間車(四)普快車。 二、 行駛時間:依時刻表各次列車所定運轉時刻。 三、 補償規定: (一)冷氣(退)費:按列車冷氣故障區間旅客所持乘車票票種之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數進整後退還旅客 。 (二)重號(退)費:各級對號列車發生重號且無預備座位可資改劃時,對於重號無座之旅客,按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間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數進整後退還旅客。 (三)列車誤點賠償規定: 1.凡因歸責於本局之事由(非不可抗力因素),旅客持用各級對號列車指定車次之乘車票 ( 含無座票 ) ,到站時間較時刻表到開時間延遲 60 分鐘以上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正本),於 15 日內至到達站(或中途站)辦理退還乘車區間票價全額,惟本局發售之各種優待乘車票,僅退還該優待票價金額。詳請參閱本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作業暫行要點。 2. 各式定 期票、非對號列車、未指定車次對號列車乘車票及悠遊卡不適用本定。 (四)協尋服務:旅客物品遺失或同伴走失時,可洽車站值班人員或嚮導員協尋。 (五)醫療服務:旅客在車上或站內意外受傷時,可洽乘務人員或車站值班人員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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