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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房功能簡介 |
行李房功能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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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為維護旅客列車安全秩序及加強服務旅客與大眾運輸需求者,乃設有行李運送業務,因此車站行李房成為本局與一般民眾及旅客的接觸橋樑,其主要功能有下列數項:
一、辦理行李包裹的檢驗與託運: 旅客旅行之必需品,每件長度未超過二公尺,體積未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未超過三十公者 ,得作為行李託運。但危險品及腐臭、令人厭惡等不是於案行李運送之物品,不得做行李託運。旅客旅行之必須品及適於行李車運送之物品,依申報內容檢驗,如無疑義即可辦理託運。
二、行李包裹的裝卸、中轉、授受: 行李包裹裝卸是否適當及妥善,影響運送安全至鉅,裝卸人員應依貨品特性分類裝載、搬卸,並對需換裝他線列車或通過站之車站辦理中轉,點交託運之行李包裹,以求無誤,確保貨主權益。
三、到達貨品的交付及保管: 行李、包裹在到達站憑行李包裹票交付之,受貨人不能憑票領取時,鐵路機構(行李房)應確認足以證明其有領取權利或取得相當擔保後交付之。行李到達後經十日旅客仍未領取時,應發催領通知,經六個月仍未領取或其價值不足抵償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時,得先行變賣保管價款。
四、運送物事故處理及辦理損害賠償: 所謂事故指鐵路未能將運送物安全、迅速於規定時間內交付客商,其種類概分三種: 1.第一種事故指運送物發生損害 2.第二種事故指客商申報不實或辦理錯誤 3.第三種事故指貨主不名,受貨人拒領或不明,託運人所在不明致不能處理者。 發生以上三種事故肇生損害賠償問題,承運之行李包裹因可歸則於鐵路之事由致全部或部份喪失毀損時,依行李包裹有無申報保償額處理賠償。遲延交付時,旅客或包裹所有人能證明其損害額者,有申報保償額以保償額為限額,未申報以運費及接送費合計額為賠償限額,不能證明損害額時不予賠償。 暫時寄存品喪失、毀損時、依旅客票價及運雜費表規定之數額賠償。
五、暫時寄存業務: 鐵路為因應客商之需求,附帶辦理旅客攜帶物品之存放保管業務。不過現行之暫時寄存業務並不限於乘坐火車之旅客,一般民眾於鐵路受理範圍內均可辦理暫時寄存,以下七類物品咧路不受理: 1、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2、 危險品、貴重物品。 3、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4、 不潔或散發污檅氣體之物品。 5、 腳踏車、保母車、孩童車以 外之車輛。 6、 動物。 7、 靈柩、屍體、屍骨、屍骨灰、木乃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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