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局辦理貨運業務車站如下: |
| | 基隆、七堵、樹林、鶯歌、桃園、中壢、埔心、楊梅、富岡、新豐、竹 北、 新竹、竹東、九讚頭、苗栗、后里、豐原、台中、烏日、成功、竹南、 後龍、白沙屯、大甲、台中港、清水、龍井、大肚、追分、員林、田中、二水、林內、斗六、斗南、大林、民雄、嘉義、新營、隆田、善化、永康、台南、中洲、大湖、路竹、岡山、左營、楠梓、鼓山、高雄港、鳳山、九曲堂、屏東、潮洲、南州、枋寮、加祿、瑞芳、宜蘭、二結、羅東、新馬、蘇澳新、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漢本、和平、和仁、崇德、新城、北埔、花蓮、花蓮港、吉安、志學、南平、萬榮、光復、瑞穗、玉里、富里、池上、關山、鹿野、台東、康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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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貨物運價及雜費計算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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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 基本費率 (每公噸每公里) | 站務費用 (每公噸) | 主要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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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 | 14.45 | 菸、酒、火藥類、一般引火性液體及可然性固體、酸類、氧化腐蝕濟、揮發性毒品、苯、高壓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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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11.01 | 水泥、水泥孰料、礦油、媒焦類、機器類、橡、塑膠類、食品類、砂石、石灰石、榖類、肥料、鹽、空瓶 |
(二) 計費里程
按營業里程計算,以十公里為遞進單位。
(三) 運雜費尾數之進整
計算貨物運費及雜費時,於計算最後所得之款額,如有未滿一元之尾數,應分別進整為一元,減
成或退還運雜費時,應收之運雜費時尾數計算方法亦同。
(四) 計費重量
整車以一公噸為遞進單位,除鐵路甲種車輛依其自重二分之一計算,及訂有噸數折減之貨物依所
規定折減率規定辦理外,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1.使用下列貨車,應按所裝之貨物計算。但最低應按下列起碼計費重量計算:
甲、載重50公噸之大物車起碼35公噸。
乙、載重50公噸之平車起碼30公噸。
丙、載重35公噸之平車起碼25公噸。
丁、載重30公噸之大物車起碼25公噸。
2.使用前款以外之貨車裝載者,應照使用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計算。跨裝二車以上之貨車對第
(1)項規定亦適用之。
(五) 非營業線運送之計算
非營業線之運費,各線獨立計算,概按十公里計收。
(六) 站內運搬費
(七) 應按十公里之運費計算並適用起碼運費之規定,但鐵路甲種車輛,不適用起碼運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