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旅客乘車隨身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壹、依據本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第110、112、113點規定辦理。
一、每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其重量及體積限制如下:
◆ 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斤。
◆ 每件體積不得超過四十五立方公寸。
◆ 總體積機得超過六十立方公寸。
二、 下列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上車。
◆ 危險品(油漆類、煤油類、汽油、瓦斯、硝、硫、鹽
酸等易燃或具爆炸性之物品)
◆ 屍體。
◆ 屍骨、屍骨灰。
◆ 動物、寵物(狗、貓、猴及其他小動物、家禽、鳥類
等)。
1. 全線各級列車︰旅客攜帶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裝入長43公分、寬32公分、高
31公分以下之寵物箱、袋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之虞,放置於座位下者不在此
限。 其餘毒蛇猛獸等有危害旅客之虞者,均不得攜帶上車。(鳥類依交通部94年10
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11982號函規定,為免禽流感疫情蔓延,禁止旅客攜帶上車,
請以託運方式辦理。)如超過尺寸請利用本局「快遞業務」辦理同班列次運送或另以
託運方式運送。
2. 視障者隨身攜帶之導盲犬,不受限制。
◆ 腐臭不潔之物品。
◆ 阻塞走道或有毀損車輛之虞的物品。
貳、旅客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危險品 應請旅客將所攜帶之危險品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作適當之處理,按普通包裹
計收運費,並加三倍之運費,另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二、 屍體 應請旅客將所攜帶之屍體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按每具計收運費,並加三倍之運
費。
三、 屍骨、屍骨灰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到達站
或下車站按貴重品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四、 動物、寵物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到達站或
下車站按動物包裹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五、 腐臭不潔之物品 應請旅客將攜帶之腐臭不潔之物品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按普通包裹
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六、 阻塞走道或有毀損車輛之虞的物品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
車站下車,由到達站或下車站按普通物品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前項運費及加收之運費,應按所持乘車票之起程站或中途上車站至下車站間之里程計算,無票或乘車
區間不明者,由列車發站起算。
★ 設置自動存物箱車站:
基隆、松山、台北、板橋、樹林、中壢、新竹、台中、台南、高雄。
★ 辦理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鶯歌、桃園、中壢、楊梅、湖口、新豐、竹北、新竹、竹南、
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豐原、臺中、彰化、員林、田中、二水、林內、斗南、大林、嘉義、
新營、隆田、善化、臺南、路竹、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 潮州、林邊、枋寮、瑞芳、雙溪、
十分、頭城、宜蘭、羅東、東澳、南澳、 蘇澳新、蘇澳、新城、花蓮、吉安、壽豐、鳳林、光復、
瑞穗、玉里、池上、關山、台東。
備註: 暫停行包運送業務車站/板橋、汐止、貢寮、冬山、後龍、斗六、民雄、左營等站
★ 辦理機車運送業務車站:
松山、萬華、中壢、新竹、臺中、彰化、員林、嘉義、臺南、高雄、宜蘭、羅東、花蓮
備註: ◆ 臺北站限辦行李、稿件、省府公文、及旅客隨身攜帶 包裹業務。
◆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 自96年2月1日起桃園及屏東站暫停辦理機車運送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