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託運:
以「箱」、「袋」為單位由託運人於託運前包裝完妥,憑託運單(如附圖樣)交各快遞車站行李房辦理託運,並黏(掛)妥快遞標籤(如附圖樣)。託運人於封裝前應確認重量未超重及內容物確無不得作為快遞運送之物品,如因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造成本局之損害,託運人應負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二、託運容器及重量限定:
每件長度一公尺以下,且須包裝妥當可承受堆疊壓力,體積及重量規定如下:
(一)一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00公分以內,重量10公斤以下。
(二)三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30公分以內,重量20公斤以下。
(三)五號箱(袋):外徑(長+寬+高)=170公分以內,重量30公斤以下。
(四)寵物:裝妥安全籠器託運,外徑(長+寬+高)=170公分以內,重量20公斤以下。
(五)自行車(含折疊式及非折疊式),重量30公斤以下。
三、快遞託運、起票等作業程序與行包作業流程相同。
四、收費方式:
分長、中、短程計費,200公里以內為短程、201--300公里為中程、301公里以上為長程 。
(一)費率:起碼運費80元/件(稅另計)
>>PP自強號快遞費率明細表(件/元) (請自行下載明細表)
(二)一號箱(袋)逾10公斤者以三號箱計費;一號、三號箱(袋)逾20公斤者以五號箱計費。
(三)以上收費均含運費、站務費用(裝卸費)等,營業稅另計。
五、限制條款:
除「箱」「袋」規格限制外,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快遞託運:
(一)包裝不妥或單件重量超過30公斤之貨件或單件重量超過20公斤之寵物。
(二)危險品(含血清、疫苗)、違禁品。
(三)動物類活體(裝妥安全籠器託運之寵物除外)。
(四)腐臭及不潔之物品。
(五)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作快遞運送之物品。
六、承運快遞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一)一批快遞之全部件數、品名,是否與託運單相符,必須切實點驗清楚,以釐清責任。
(二)應確認包裝有無破損或異狀及標籤是否完善,物流箱託運者應確認加封是否完好。
(三)單件超過30公斤時應拒絕承運,承運後發現者補罰該快遞單件一倍之收費。
(四)寵物應憑當次車車票託運,本局不負飼養之責,列車抵站後應隨即通知領取。
(五)應確認到達站名。
(六)承運快遞空箱(袋)回送服務時,應以原託運時所貼本路快遞標籤為認定標準,無標籤或非原託運時所貼本路快遞標籤者,應拒絕以回送服務優待費率計費,得改依一般快遞包裹託運辦理。